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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风险,细化事务所管理的几个问题


鉴于目前律师事务所,特别是中小型律师事务所所发生的违规案件反映出的问题集中在事务所管理问题上,比如业务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等等,在事务所之间交流经验,取长补短,使事务所的发展得到完善,非常必要,也是一个比较有效的方法。

凡具有一定规模发展良好的事务所,在管理上都下了一定的功夫,也花费了一定的代价。主要做法和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1)管理执行人及其责任清晰明确;
(2)有常效的管理制度并使其能够真正得到执行;
(3)经常对律师,特别是年轻律师进行规范执业的督促和教育;
(4)学习借鉴其他国内外事务所的先进管理经验;
(5)采用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如选用国内外优秀的事务所专业管理软件,发挥计算机管理的优势,整合事务所的各个方面的管理数据。

事实表明,管理松散、没有制度约束或者制度得不到执行、教育督促缺失、都是发生执业纠纷和投诉的温床。结果损失的往往是事务所的宝贵的信誉和合伙人的切身利益。发生管理问题的基本原因可归纳为以下两种:
(1)因为事务所的管理需要付出合伙人的时间和精力,而这些付出在不少小型事务所当中并不直接发生可分配的经济利益,因此,细致的管理工作得不到重视,这种粗放型和简约型的管理必然导致管理不够系统和细致,导致管理上的疏漏和不到位;
(2)在假合伙和松散合伙的事务所体制当中,大多数合伙人不能正常发挥他们的管理作用,合伙人之间没有充分的信任,常常是以一人为中心独揽管理权。这样的管理模式必然受个人利益、能力和经历上的严重局限。

事务所管理可划分为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财务管理,涉及律师费收费、退费以及委托人信托帐户管理、律师提成、合伙人分红等方面;
(2)业务管理,涉及与委托人签约、收结案、文书档案、图书资料、律师业务培训、客户群的培育和维护等方面;
(3)人事管理,涉及人员招聘、律师转入转出、合伙人加入退出等方面。

1、事务所的财务管理

(1)财务管理出问题往往导致私收费、乱收费、损害委托人利益和酿成不必要的执业纠纷(包括聘用合同纠纷及合伙协议纠纷)。
(2)健全的事务所财务管理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A)财务管理有专人负责,对合伙人会议负责;
(B)收费采取财务人员负责,不能在签约当日付费的,由财务向委托人发出帐单;
(C)律师的委托合同应当由合伙人签署并在财务部门复印备案,并由财务人员对收费情况进行监督;
(D)严格发票使用,及时向付费的委托人开具发票,杜绝白条现象;
(E)律师的薪酬、提成,合伙人的分配,办案费及代管资金的保管和使用,各项管理费用的支出等应当有明确的聘用合同、合伙合同、委托合同以及其他规章制度作为依据。

2,事务所的业务管理
(1)鉴于目前私自收案的情况时有出现,建立和遵守事务所统一的业务登记制度,利用计算机软件进行案件登记审批制度,并通过事务所主任或者主管业务的合伙人审批和指派律师,以防范私自收案现象的发生。通过事务所管理软件,业务主管合伙人可以方便追踪每一件业务的收费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
(2)为了避免工作上的疏漏,应当建立统一的格式档案数据库,特别是在非诉讼业务当中,对合同等法律文书的起草审查是律师工作中的重要一环。因此将优秀的合同范本经过分类修整存入计算机数据库由全体律师共享非常重要,既可以避免律师在起草这些文件时的疏漏,又可以提高效率。
(3)档案管理是事务所业务管理的重要环节。事务所应当不断向律师们强调档案的重要性。一般通常的做法是,(A)主管业务的合伙人要定期抽查律师的案卷,发现卷内材料不完整等问题时及时提醒律师改正;(B)结案后及时归档钉卷,行政秘书通过计算机数据了解案件已结案时督促承办律师归档;(C)提成律师在结案交卷前一般不提成或者不全额提成。

3,事务所的客户管理
(1)客户是事务所的衣食父母,也是事务所得以发展的资本。培育及维护良好的客户关系,是每个事务所都应当细心考虑的大问题。
(2)客户资源属于事务所而不是律师个人。因此事务所应当建立统一的客户管理数据库,记录客户及客户负责人和联系人尽可能详细的资料,便于事务所可以随时与客户联络,防止因律师的调动、因各种原因停止执业导致与客户失去联系。
(3)做好客户的维护工作。通常由行政秘书负责客户的维护。
(4)特别需要关注的问题是,事务所必须建立有效机制,在律师与客户发生信任危机时,事务所应当在第一时间了解基本情况并进行干预,以避免发生客户投诉。

4,事务所的人事管理
(1)完善聘用合同、合伙合同等法律文件是事务所的一项不可忽略的基础工作。
(2)一个与人事管理和业务管理同时相关的问题是,律师调动时,尚未完成的代理事务应当如何处理。目前的现状是,有些事务所根本不去处理,而有些只是在律师和事务所之间协商是否由律师带入新所继续办理。这些显然都是不正确的。有一些律师甚至是合伙人忽略了一个基本原则,即委托人在律师调动后对未完成的委托由律师继续办理还是由事务所指派其他律师办理有选择权。因此,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在律师调动前通知委托人并就此问题征询委托人的意见。

虽然北京的律师事务所近些年从数量上而言确实发展迅猛,管理水平也不低于国内其他省份的同行,应当承认,我们与发达国家的律师事务所比较还有相当大的差距。由于事务所的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能否有效的防范执业风险的大问题,因此必须在律师和事务所数量猛增的同时,认真考虑加强和提高我们的管理,使事务所的管理水平通过细化管理的各个方面上一个新台阶。


北京吴栾赵闫律师事务所 吴以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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