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9日,“律师独立与职业商业化”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举行,该会议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应用研究中心和《方圆律政》杂志共同主办。数十位来自检察院、法院、全国律师协会、法学院校的领导、学者、律师和媒体人士出席了会议,与会嘉宾就律师如何协调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与律师职业商业化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热烈的研讨。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黄卫平认为,律师职业的独立和商业化并不冲突。走职业化、专业化的道路是律师行业发展的必然;同时,律师作为自负盈亏的一门职业,本身不可避免地具有商业性。而律师职业的独立则要求律师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进行执业活动,并非说律师活动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因此,律师职业的独立性从根本上讲与商业性并不矛盾。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王新环则不赞成律师职业的商业化定位。他认为,过分强调律师商业化,很可能会影响律师及律所的服务品牌和形象品牌。而当一名真正的律师面临金钱与正义的选择时,正义绝对是排在金钱之前的。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李经纬从法官和律师间的关系方面谈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律师与法官两种职业的角色是不同的。法官是裁判者;而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职业者,工作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李经纬说,自己作为法官,非常希望律师参与诉讼,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有律师代理,庭审沟通会比较顺畅,因为大家都是专业人士;而律师在攻防过程中,也会给法官提供一些思路,对法官正确处理案件非常有益。他认为,正常的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就应该是这样的,但目前确实也存在一些律师和法官非正常接触以获取案源的情况。对此,无论是律师还是法官都应该加强自律制度建设,才能逐步解决问题。
全国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晓森律师认为,职业化是律师本身的必然属性。对于律师整个行业来说,必须要用职业的精神、职业的手段、职业的方法和职业的管理来实现和促进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个人的长远发展。他认为,尽管律师是个自负盈亏、自我保障的职业,但律师商业化的提法仍然是对律师职业化的一个巨大冲击。
全国律协经济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振忠律师认为,探讨本议题必须要深入考虑我国整个司法制度的大背景。如果一个国家要进行法治建设,就不能没有律师独立,也不能没有检察官的独立和法官的独立,这三者的独立是三位一体的。
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组成部分,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都要意识到唇亡齿寒的道理。只有在法官实现独立、检察官实现独立,并且法律职业共同体能够起到共同限制警察权力的前提下,律师独立的时代内涵才有意义。如果法官、检察官不独立,律师独立是没有价值的。而实现律师、法官、检察官的真正独立,审判公开实现的程度是至关重要的。如果我们的司法活动能够做到判决书公开、辩护词的公开,那将对整个司法活动的独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律师作为一个整体,不能排除它含有商业化的成分,但是律师职业绝对不能以商业化作为探索和发展的前提。律师职业的商业化仅仅是一种思潮,它远远不会成为律师界的主题。所有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都没有提出律师商业化的说法,而皆是强调律师职业是以实现社会正义为使命的。这值得我们借鉴。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岑岩律师认为,律师独立和律师职业商业化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并不存在矛盾和冲突。律师权利在性质上不是国家权力,也不是社会权利,而是公民权利的延伸。律师相对于公权力而言,是独立的,他具有自己独立的品格。如果律师和检察官、法官站在一个立场上发表法律意见,就不可能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律师也应当是独立于当事人的,律师不是当事人的传话筒,律师要在尊重事实、尊重法律的前提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样的要求也是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最低限度标准。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应用研究中心主任刘金友教授认为,律师是独立性的职业,但最关键的问题是,律师独立的对象是什么?律师独立是相对于对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独立,律师执业不受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干涉。
刘金友认为,律师要实现独立需要做到两点:首先,律师执业要服从“三个忠实”的原则--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忠实于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律师职业的作用要得到充分发挥,还需要一块制度基石--律师的豁免权。我们国家目前还没有规定律师豁免权制度。豁免权是保障律师人权的最基本制度,没有这样一块基石规定,律师从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工作,就缺乏无罪推定这样的根本性保障,可能会有很多的顾虑。
对于律师商业化法,刘金友认为,这种提法有合理的成分,但是如果将其作为一个标准性的口号提出则不利于律师职业的长远发展。律师行业应该实行商业化的管理,但是律师职业本身更需要强调其独立性,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才能实现整个行业的平衡进步。
来源:方圆律政 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