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企业法人由于种种原因,可能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了营业执照。甚至有的企业故意不参加企业年检,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又不依法清
算,借吊销营业执照来逃避债务,致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那么,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企业法人究竟应当如何参加民事诉讼呢?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资格问题,是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我国的诉讼法却未作出明确规定。1999年,鉴于在审判实际中遇到上述问题,甘肃省高级
人民法院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经过讨论,分别以法经[2000]23号和法经[2000]24号文作出函复。最近,最高人民
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于2001年11月13日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要)《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应当注意的主要问题》。根据
上述文件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意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按下列原则处理上述问题:
(1)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注销登记前,虽然丧失了从事经营活动的资格,但仍应视为存续,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依
法主张权利和承担义务。
(2)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注销登记前,依法成立清算组的,可以以清算组名义起诉应诉,参加诉讼活动,由清算组承受原企业的权利义务。
(3)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注销登记前,其出资人(包括股东、开办单位等)不依法组织清算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承担
清算责任。
(4)如果企业法人的出资人(股东、开办单位等)出资不到位,或者抽逃资金、转移财产的,该出资人除应承担清算责任外,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相应范围内
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001年10月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对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问题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该文件在出资是否到位问题上,按照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规定由作为被告的企业或企业的开办
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无疑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文章来源:东方天源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