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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律师定位 促进行业发展


——全国人大内司委就《律师法》修改来榕调研座谈会侧记

《律师法》颁布实施十年来,我国律师事业伴随着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是,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律师法》面临许多新问题,须进一步完善。《律师法》的修改已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立法计划。为提高审议法律案的质量,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于3月下旬至4月上旬,就律师法修改中涉及的主要问题来闽调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共中央委员)刘振华,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司法室主任章晨,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司法室三处副处长郝革利一行四人抵达福州后,在福建省人大培训中心会议室举行座谈会,听取了福建律师代表关于《律师法》的修改意见。

福建省律师协会执业权利保障委员会在榕委员杨新华、于宁杰、吴浩沛、张民,以及林云、姚仲凯、许永东、刘伟强和林建等部分省直律师代表,参加了调研座谈会。

本次调研重点研究以下问题:

(1)律师工作中存在哪些主要问题?在存在的问题当中,哪些问题需要通过修订律师法解决,哪些应该通过修订其他法律解决,哪些可以通过行政手段解决?

(2)律师职业定位。如何准确定位律师职业属性,使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的执业行为为社会所普遍接受?是否可以实行律师等级制度以提高律师的社会地位、荣誉感和进取意识?

(3)律师执业许可。对律师执业许可程序的改革如何更便民、更有利于行政监督与行业管理?在目前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这项制度之外,是否有必要设立特许执业制度?特许执业制度有哪些利弊?

(4)律师执业机构。根据律师的职业属性,是否应当由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为什么?如何解决贫困地区因缺少法律服务机构而带来的不方便诉讼问题?

(5)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与救济。律师在法庭的言论是否可以豁免责任?对当事人涉嫌违法犯罪的事实是否可以免除诉讼法规定的作证义务?因执业活动而被采取强制措施是否应当经法院批准?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可以提供哪些救济?

(6)律师执业的监督管理。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执业的监督职能在哪里?如何发挥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在监督、指导律师执业方面的职能作用?律师协会在维护律师权利、惩戒违纪违法行为方面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律师事务所如何实现自律管理?

(7)修改律师法还需要解决哪些问题?

在座谈会上,各位律师代表分别结合自己执业的亲身感受,就以上问题和其它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建言献策,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大家的建议既关注宏观,又有微观视角,既立足现状、展望未来,又考虑历史发展,实事求是,全面而细致。

于宁杰律师(福建天泽广业律师事务所主任)提出《律师法》修订的关键问题是律师的定位,律师的性质。《律师法》修订草案首次将律师定位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执业人员”。我国在经历了“国家法律工作者”的错位后,在律师法中回避社会属性之争的同时,直接将律师定位于“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引申为社会中介人员。这使中国律师不仅丧失了世界同行共同具有的职业属性,也被排斥在国内法律职业群体之外,从而失去了与其他法律职业群体平等获取和行使职业权利的平台。草案的定位是一个“突破”,应实现对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的本质属性的回归。

律师法的修订要立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发挥律师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以及推进国家法治化的进程的重要作用。《律师法》要突出一个定位,和谐社会是公平、民主、法制的社会,立法者应高屋建瓴、审时度势把握律师制度对民主进步的作用。律师的执业地位不仅仅是接受当事人委托从事法律服务的委托人,更是法律赋予的一种神圣的职责,还承担着传播法律知识、宣传法治精神、开展司法救济、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于律师还指出《律师法》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律师的执业权利问题。律师是名副其实的法律工作者,在不可分割的控、辩、审三位一体中,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同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加拿大律师法规定“律师属司法辅助人员系列”;日本则称律师为“在野法曹”。在这些国家,律师通常被视为准司法人员,他们与法官、检察官一起共同担负着维护社会公正的使命。

制度性地抗衡公共权力,是律师制度产生的法理基础,也直接决定了律师执业权利在本质上就具有制衡国家权力的职能。为了实现律师的制衡作用,国家必须赋予律师足以抗衡的资源,使律师权利与相对应的公权力保持一定的比例,维持权利结构的平衡状态。因此律师在法庭上的言论,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代表公共利益的,因此要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

张民律师(福建天长律师事务所主任)指出《律师法》应该是律师权利保障法而不是限制法。《律师法》应针对性地规定对律师执业活动中人身权利的保护。目前《律师法》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人身权不受侵犯的权利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并且以“侵害人身权利”为由,主张给律师特殊人身保护,似乎缺乏说服力。律师需要独立的办案权、依法执业权、住所和办公场所安全权,防止公权力以国家名义实施职业报复。对可能给律师执业中人身权利造成侵害的国家机关行为应在程序上加以规范和限制。

林建律师(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则针对刑事辩护案件的现状,指出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必要性,并提出一系列具体建议。目前,一些条款限制了律师的正当执业权利,一些部门规定切割了律师权利,应当明确对律师权利被侵犯的救济办法及措施,设立程序告知制度;切实解决长期存在的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问题;保障律师执业的人身安全,保障律师的执业权益;赋予律师诉讼中的专属辩护权,在法庭上言论的豁免制度以及免除作证义务。

吴浩沛律师(福建吴浩沛律师事务所主任)认为现行《律师法》规定了律师事务所的三种形式,均为授权性条款,并非强制性条款,律师事务所还可以有其他组织形式,如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制要优于目前的事务所组织形式,建议《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制。律师事务所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制的意义在于改变律所现有的管理模式,加强内部管理和市场营销,有利于加快律师业的发展,做大做强律师事务所,符合“十一五”规划中要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要求,可以弥补律所主任不擅长营销、管理的缺陷。

与会同仁发言踊跃,坦陈己见,将多年来律师管理和执业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困惑、艰难、障碍和盘托出,对《律师法》具体章节和条款的修订,以及下列问题进行了热烈而有益的探讨:

如何规范和净化法律服务市场?针对律师服务领域被分割,律师服务市场不正当竞争的存在,给律师行业发展带来了不良影响,也破坏了律师行业的形象和声誉。《律师法》对境外律所、法律服务所都应有明确的规定,并加大打击和取缔“黑律师”非法执业的行为,规范和净化法律服务市场。

如何优化律师的执业环境?律师是个高投入、高风险、高成本、高收入的职业。税收政策、价格都是影响执业环境的因素,能否在新《律师法》有所规范。同税务部门一起,积极开展律师税收调研工作,具体分析律师业务的工作性质、收入结构、成本构成等,争取尽快出台符合律师工作实际的税收政策,改善律师工作的税收政策环境。

如何鼓励律师参政议政?律师不仅是法律人,还是政治人,是联系国家法律与现实社会的桥梁,是当事人个人诉求与国家法律的对接点,是国家法律的宣传者和实践者。应鼓励律师进入各级人大、政协,直接参政议政;担任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各部门的法律顾问,为国家机关各部门行为提供法律建议;参与立法工作,信访工作,化解矛盾。

全国人大的有关领导对座谈会的效果表示满意和赞赏。与会领导和律师一直认为修改《律师法》过程中,一定要保障律师的话语权。律师法的修改要听取律师的意见,律师法的修改应该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争取为律师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保证律师执业权利的实现。

(作者单位:福建省律师协会)


文章来源:http://www.fjlawyers.net/news1.asp?id=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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