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与传统法律服务相比,“网络化经营之路”具有如下两种表现形式和实现途径:第一种是法律服务方式上的创新,即服务方式的“网络化”,律师通过互联网站或其他网络通讯技术或手段,在线为客户提供迅速、便捷的法律服务;第二种是法律服务内容上的分离,即服务内容的“网络化”,一部分具有网络知识的律师,利用自身特长为客户提供与互联网络、电子、电信、电子商务相关的具有特定内容的法律服务。
再有,“网络化经营之路”与“规模化经营之路”、“专业化经营之路”明显不同,具有如下显著特征。
一、中介媒体特定化
中国律师“规模化经营之路”和“专业化经营之路”,不需要借助特定媒介即可实现,而“网络化经营之路”必须借助于互联网络和现代通讯技术才能实现。例如,律师事务所通过内部局域网实现对本所律师业务管理和律师协作,律师通过国际互联网在线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等等。
二、使用对象年轻化
计算机和互联网是新时代产物,老年人对它们很陌生,不具有使用它们的技能技巧,也没有使用的习惯,而青年人容易接受新事物,掌握新技能,他们往往是“网络化经营之路”的真正实践者和受益者。
三、办公便捷化
从时间上看,只要有需要,就可以马上上网查资料,与对方连线,进行实时、互动地交谈,包括文件的同步传送、召开视频会议等。从空间来看,不需要出差,也可以通过网络进行远程办公,将事情办好。也就是说,网络法律服务不仅具有传统法律服务方式的特点,还融合了网络无国界、快速、便利的优点,同时也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相对低廉的纠纷解决渠道。
四、法律服务立体化
“规模化经营之路”突出的是“规模”,即横向扩张,包括人数多、场地大等等;“专业化经营之路”突出的是“专业”,即纵向延伸,包括律师的少而精,专业知识精通等等;“网络化经营之路”突出的是“网络”,即立体扩张,包括法律服务方式上的网状扩张和内容上的专业延伸等等。“网络化经营之路”不仅需要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而且需要他们能够熟练使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具备电子、电信、IT、网络软件硬件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技巧。
五、律师协作多元化
网络化经营之路,更适合不同单位、不同地区、不同专业律师之间开展合作,进行信息共享、团队作业。
律师能用网络做些什么?
准备踏上网络化经营之路的律师应当重视网络信息平台和自动化办公管理体系建设,并投入一定人力、物力加以完善。
一、健全自动化办公管理体系,集合案件管理、案件收费、人事管理、法规查询、文书文件库等软件系统,实现律师管理的现代化,以适应网络法律服务办公方便、快捷高效的内在要求。
二、创建内外部法律服务网站,有条件的可以开通手机短信和视频会议等现代化通信系统,利用网络,加强律师与客户之间的业务联系,律师与律师之间的业务协作,发挥外部网站的宣传窗口作用,树立律师良好的社会现象。
三、有意识地招聘、储备一批具有计算机、互联网、电子、电信、电子商务应用技术并精通相关法律规定的律师,以便为开展网上法律服务和网络法律服务提供条件。
四、通过网络加强与全国各地律师的联系,并建立固定的网上法律业务协作团队。
五、借助“网络化经营之路”,开创新的法律服务方式和新的法律服务内容,通过网络建立宣传窗口,树立品牌,并在各地设立网络分支机构或招募合作伙伴加盟,发展中国律师的“连锁”和“特许加盟”事业。
目前,中国律师的网络化经营之路还处于起步阶段,实践中的案例多表现为在线法律咨询和少数律师的网络类诉讼业务,其数量有限,质量欠佳,操作模式不一。然而,随着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和相关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我坚信,中国律师的网络化经营之路必将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普遍应用和深入发展。
网络化经营之路带来什么?
一、现在是知识爆炸的时代,新事物不断涌现,刷新率很快,通过网络可以有效弥补书本自学、师徒帮带、社会培训等其他方式获得法律知识速度较慢的不足,进而随时随地获得最新知识。
二、网络是很好的办案帮手,通过网络搜索引擎技术,我们可以快速、准确地找到需要的法律法规,案例、学术研究和相关新闻,以便办案时作为参考。
三、法律网站是律师对外宣传的窗口,一个好的站点,必然会提升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给客户留下第一印象好了,以后的法律服务也就更容易被接受。
四、发挥网络自身特点和功能,可以有效提高律师工作效率,加强律师与客户之间的业务联系,以及律师与律师之间的业务协作。
五、网络化经营之路必然带来法律服务方式和内容上创新。网络化法律服务方式,可以给客户提供更及时、更快捷、更方便的法律服务,网络类法律服务内容,可以拓展律师事业的新领域,促进律师事业的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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