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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理念
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研究

各位企业领导:
大家好!

今天我跟大家探讨探讨电子商务法律问题。我们先看下电子商务的定义,电子商务,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解释。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广义的电子商务是指利用数据信息进行的商业活动,而数据信息是由电子的、光学的或其他类似方式所产生、传输并存储的信息。狭义的电子商务是指基于互联网这个平台实现商业交易电子化的行为。专家预言,电子商务是21世纪经济增长的引擎。正因为电子商务是新兴事物,如果发生纠纷,将牵涉许多法律问题。我们分别从以下几个案例来进行分析

1、 中国首例网上拍卖官司 1999年9月,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金贸网公司在网上拍卖3台电脑,确定保留价为7290元—19800元不等。次日,金贸网在网上公布拍卖日期为10月6日—10日,但未展示保留价。不料此次网上拍卖的软件发生故障,在公示拍卖日期前就自动运行进入拍卖点击程序。金贸网的注册用户张岩在10月1日—5日通过网上竞拍报价,仅以1000-5750元不等购得上述三台电脑,并得到拍卖软件的确认,而网站则显示张岩的报价因低于保留价而无效。后来,张岩将购买电脑的货款汇到拍卖方,但却见到上述电脑仍在网上竞拍,于是继续要求给付拍卖标的,拍卖方坚持张的应价因拍卖软件技术故障以及低于保留价而无效。张遂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张败诉。该案涉及了如何运用传统法律规范网上电子交易行为的有关问题

对于在线拍卖系统,要完成的主要是在线的拍卖流程,要求对拍卖信息的发布、查询都能在线进行,而且对于用户满意的拍卖品,要求能够在线的出价。对拍卖商来说,他应该可以随时掌握拍卖品的拍卖情况,所以也应该为拍卖商提供一个查看竞价情况的空间。对某一拍卖品,它的拍卖状态应该是系统自动设置的,除非拍卖商对当前的出价比较满意,同意提前结标。如果结标了,应该可以自动的向中标方发送中标通知(采用Email方式),也应该为发标方和中标方提供一个即时交流的空间。 从技术的角度看,要解决的问题和要达到的技术要求如下:(1)在线的发布拍卖信息;(2)在线按各种条件搜索拍卖品信息;(3)即时的更新拍卖品信息;(4)即时的反映各种中标信息;(5)自动地设置拍卖品状态,未到开始拍卖日期不可以拍卖;(6)自动地为拍卖品结标和发送中标通知给中标方;(7)对有保留价格的拍卖品,设置价格限制,对未达到保留价格的拍卖品不予结标;(8)提供对历史竞价记录和中标信息的查询。电子商务网站规范化的电子交易行为是用户权益得到保障的首要条件。

2、网上侵权官司 这类官司案例较多,主要集中在实行电子交易的过程中,以擅自刊载侵权资料、链接侵权内容、使用侵权域名等方式侵犯他人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隐私权等专属权利,现举一例:王蒙等6作家状告北京在线网络侵权案,“北京在线”网站未经王蒙等6位著名作家的允许,擅自在网站上使用他们的作品,供上网者浏览和下载。6作家以上述行为侵犯了他们的著作权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和赔偿损失,案经一审判决6作家胜诉告终。该案确立了传统权利在网络上应当同样受到保护的重要法律原则。

3、 关于电子证据效力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中并未提及电子证据的类别和效力的问题。但在现实情况当中,电子证据形式和效力的认定往往是判案的关键。
北京大学电子邮件案,北京大学研究生薛某收到美国密执安大学发给她的关于提供奖学金的电子邮件,但她久等不见正式通知,后来得知有人以她的名义发了一封推辞的电子邮件给密执安大学,使她丧失了深造的机会。她怀疑是同寝室的张某从中搞鬼,于是收集了以下电子证据:①4月12日上午10:12分从记号为“204”的计算机上发出的电子邮件,发件人署名“Nannan”,收件人是美国密苏里-哥伦比亚大学的刘某;②同一台计算机上四分钟后发出的另一封电子邮件,发件人署名是原告,收件人是密执安大学;③从北京大学计算机中心的证明,表明了上述两封电邮件是在前后相距4分钟的时间内从同一台计算机上发出,当时张某正在使用这台计算机。④技术试验结果,表明张某使用这台计算机时别人没有时间盗用。最后法院判决张某向原告道歉并赔偿人民币1.2万元。此案体现了电子证据的效力和如何认定的问题,这对日后类似的电子交易案例产生积极的影响。
执法部门在采用电子证据时,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定案的证据必须确实可靠,与案情有关,正面能认定,反面推不倒,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真实事实,不应带有任何主观的成分。它是在争议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过程中的案件发生时形成的,一经形成就成为一种客观事实,它或者是客观真实的记载,或者是客观真实的反映,任何主观的想象、推测而非客观存在的事实,都不能作为诉讼证据。对于电子证据,应考虑到生成、存储或传递该数据电文的办法的可靠性,保护信息完整性的办法的可靠性,用于鉴别发端人的办法,以及任何其他相关因素。
2)全面地使用证据。证实同一案件的各个证据,都是互相联系,不论有多少证据,其证明程序如何,它们证明的方向应该是一致的,它们之间必须是互相协调,互相印证的。如果发现几个证据之间有矛盾,有疑点,不要回避掩盖,而要抓住矛盾的疑点,寻根究底,作进一步查证,或者收集新的证据来弄清问题。电子证据作为一种间接证据,需要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从而综合起来共同证明待证事实。电子证据要证明待证事实,还需要审查认定电子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内在的联系,即有着相关性。如电子证据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一致,或电子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且并无相反的其他证据,共同指向同一事实,那么,就可以认定其效力。例如,只有确定电子化合同上的签字系当事人所为,该合同才能被采纳为证据。对合同签字的确认,除根据密码进行识别外,还应结合其他相关证据,如有关的交易记录加以判断。确认签字的目的在于确认该合同与本案待证事实有相关性,从而可根据该合同的有关内容证明待证事实。
3)审查电子证据的收集是否合法。证据的收集、调查和保全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如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同意私自侵入对方计算机系统获得有关数据并提供给法院作证据使用,因其不是合法取得,不具有合法性,所以不能作为诉讼证据。
4)审查电子证据的内容。判断电子证据是否真实、有无剪裁、拼凑、伪造、篡改等,对于自相矛盾、内容前后不一致或不符合情理的电子证据,应谨慎对待,不可轻信。

我国的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近年来,我国制定出台了一些涉及网络安全和因特网管理的法规,但有关发展电子商务的统一指导框架和专门立法还存在空缺,对电子商务中的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等合法性也缺乏必要的法律条文和科学解释。新《合同法》虽然承认了电子合同的法律效用,却没有解决数字签名问题。这些都增加了网上交易的风险。此外,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等国际组织提出的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文件内容,至今还没有纳入我国的法律体系。缺乏明确的相关法律保障,出现问题后的责任认定、承担、仲裁结果的执行等复杂的法律关系难以解决。但是我们相信随着我国的法律日益完善,电子商务立法问题也将会得到解决。

沈杏红 Joanna Shen
迪奕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文章来源:www.de100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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